跨境数字经济下场所型常设机构税收规则的解释(6)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2.整合形态的场所型常设机构的内涵及规则设计 总的来说,整合形态的场所型常设机构的核心内涵在于,在采用场所型常设机构的解释性重塑方案的基础上
2.整合形态的场所型常设机构的内涵及规则设计
总的来说,整合形态的场所型常设机构的核心内涵在于,在采用场所型常设机构的解释性重塑方案的基础上,将非居民企业开展跨境在线经营活动所依赖的网络服务器与仓储、物流实体或场所予以合并考量,将它们确认为一种整合形态的场所型常设机构,而不是进行孤立、分散的考量和判定。整合形态的场所型常设机构的规则设计涉及以下问题。
(1)针对同一个经营活动,在来源地国同时存在独立支配的服务器与仓储、物流实体或场所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场所型常设机构?是以服务器为主进行认定,还是以仓储、物流实体或场所为主进行认定?为确保来源地国征税权与税收利益,根据税收分配关系中的经济联结度原则,对数字技术条件下的跨境经营活动,来源地国可以在其国内法和有关税收协定中确立“境内服务器”与“仓储、物流实体或场所”这两种并行的认定标准,并将相互关联、互补的境内服务器与仓储、物流实体或场所及其功能活动合并界定为整合形态的场所型常设机构。根据整合形态的场所型常设机构的界定要求,来源地国的税务机关将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裁量确定是否存在场所型常设机构。例如,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地国拥有独立支配的服务器,但依托该服务器建立的在线平台仅从事商品的广告宣传业务时,按照场所型常设机构的解释性重塑方案的要求,该服务器具有辅助性、准备性,不能被认定为场所型常设机构。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转而针对仓储、物流实体或场所,分析判定是否存在整合形态的场所型常设机构。如果仓储、物流实体或场所难以达到“显著比例的资产和人员”的要求,或在核实认定上存在较大的困难,则税务机关可以寻求以服务器为中心认定整合形态的场所型常设机构。这种整合形态的场所型常设机构的作用在于,将相互关联的线上线下经营活动予以合并,也就是将以服务器为基础的网络经营活动与仓储、物流实体或场所的活动视作统一的经营活动,从而使数字技术下整合形态的场所型常设机构在功能上相当于非居民企业设立在来源地国的常规意义上的场所型常设机构,如销售分公司、代表处等。这种处理将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地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状态与利益获得状况,从而使来源地国能够更加充分地公平分享数字经济下的税收利益。
(2)针对同一个经营活动,如果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地国仅设有独立支配的服务器,而将仓储、物流实体安排在与来源地市场相邻近的本国或第三国,则如何确定场所型常设机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地国仅设有仓储、物流实体,而将服务器安排在本国或第三国,或者租用来源地国的独立ISP的服务器,此时如何确定场所型常设机构?对于第一种情形,根据场所型常设机构的解释性重塑方案的要求,如果依托服务器建立的在线平台从事非辅助性或准备性的活动,则税务机关可以将服务器认定为场所型常设机构。服务器本身仅承载建立网站、收集发布信息、处理订单等功能,单纯地看,其功能类似于独立ISP或行纪商提供的中间服务,因此,似乎应按照独立ISP或行纪商提供类似服务的市场公平交易价格来确定利润归属。然而,事实上,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地国进行的活动与获得的利益并不只是与独立ISP或行纪商相类似的活动与利益,还包括通过依托服务器建立在线交易平台进行销售经营活动并获得更多的利益。因此,单纯地将服务器认定为场所型常设机构是不合理的,难以准确、全面地反映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地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状态与利益获得状况。鉴于此,需要根据税收协调分配中的经济联结度原则,进一步分析确定境内服务器与境外仓储、物流实体相结合形成的“经济联系重力所在地”。如果仓储、物流实体专门为面向来源地国的跨境在线经营提供商品配送业务,则该配送业务与来源地国将存在直接而明显的紧密经济联系,而仓储、物流实体所在国与此种跨境在线经营之间的经济联系非常微弱。如果仓储、物流实体的部分功能是为面向来源地国的跨境在线经营提供商品配送业务,则其部分配送业务与来源地国将存在直接而明显的紧密经济联系。因此,基于“经济联系重力所在地”这一关键因素,跨境在线经营所得来源地国可以将其境内的服务器与境外的仓储、物流实体或场所进行合并,认定为整合形态的场所型常设机构。当然,来源地国需要根据境外的仓储、物流实体向来源地国提供的专门性或部分性的配送业务的不同情况,对整合形态的场所型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进行具体的界定处理。
文章来源:《国际税收》 网址: http://www.gjsszz.cn/qikandaodu/2021/0320/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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