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制度国际比较与自然人税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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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摘要】3.满足公众需求。纳税人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长,自然人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要更好地满足纳税人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要,统筹兼顾
3.满足公众需求。纳税人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长,自然人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要更好地满足纳税人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要,统筹兼顾好税收的经济属性、社会属性和政治属性,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自然人税收治理体系。
(二)加快信息集成,强化多维治理
1.从有利于社会治理的角度,建立公民纳税人识别号数据库。以纳税人识别号为基础,将个人涉税信息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和以银行信息为核心的数据交换平台,为税收征管和核查提供数据支撑。及时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不仅有利于税务部门的全面监管,也有利于强化社会治理。
2.从有利于政府治理的角度,扩大个人所得税信息的部门间共享共用。由于涉及部门多、信息共享存在安全隐患,以及信息化建设需要逐步完善等因素影响,税务部门尚未建立起针对自然人涉税信息的共享数据库,涉税信息共享不充分、税源信息掌握不全面等情况仍然存在。建议参考西方国家的个人信息建设机制,财政部牵头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汇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信息需求,接收信息并开展分析。同时在政府治理过程中,逐步扩大纳税人识别号及其个人所得税信息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应用,这不仅有助于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税款流失风险,还将有助于公共部门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3.从有利于税收治理的角度,加快智慧税务建设进程。区块链、5G、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为创新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方式及自然人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下一步,可以将先进技术与自然人税收治理结合起来,打造“1+4+N”的智慧税务建设架构。用一个智慧大脑作核心,用四个智慧平台作支点,用N个智慧应用作延伸,推动自然人税收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管理(见图1)。
(三)完善制度体系,跟进税制建设
1.税制改革和征管制度同步优化。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更侧重法人的税收征管,对自然人的征管法条明显不足,因此加强对自然人的税收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一是明确权利义务。明确税务部门采集自然人涉税信息的权利,以及各职能部门和其他涉税第三方机构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并细化提供方式、标准、责任等,从法律层面为解决征纳双方涉税信息不对称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完善惩戒措施。明确税务部门对自然人不履行纳税义务行为的处罚权限及措施,以及税务部门针对自然人的税收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并赋予税务部门对自然人的充分检查权。
2.税制改革与信用制度同步完善。针对当前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基本空白、自然人信用管理平台缺失、自然人联合奖惩机制不健全等现状,将自然人税收征管与信用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加快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为全面试行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提供制度支撑。同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要积极融入地方诚信体系建设,逐步覆盖自然人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3.税制改革与其他法律同步衔接。一是与我国《民法典》相衔接。《民法典》将民事主体确定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当前税法尚未厘清“个人”和“自然人”两个概念的关系,建议将现行纳税主体“单位和个人”修改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与《民法典》相呼应。此外,《民法典》将隐私保护上升为权利层面,并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主动保护的义务。可以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专门的纳税人涉税信息管理规定,切实保护纳税人个人和家庭的隐私和其他涉税信息。二是与我国《电子商务法》相衔接。结合《电子商务法》相关内容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以法律形式明确电子凭证的法律效力,电商平台信息披露的义务和税务部门的检查权、处罚权等内容,进一步明确网店经营所得的申报纳税、税额确认、年度汇算等具体事项。三是与税务代理法律制度相衔接。建议尽快制定规范税务代理机构和代理人行为的法律,为税务代理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建立税务代理机构和税务代理人的信用评级机制,督促其重视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保持行业操守等。
文章来源:《国际税收》 网址: http://www.gjsszz.cn/zonghexinwen/2020/1107/3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