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制度国际比较与自然人税收(5)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三)加强事后核查和风险防控 1.加大事后核查和违法惩罚力度。进一步强化自主核查和实质性核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纳税人发送不合规申报通知,提醒并
(三)加强事后核查和风险防控
1.加大事后核查和违法惩罚力度。进一步强化自主核查和实质性核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纳税人发送不合规申报通知,提醒并要求纳税人限期举证或改正,并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设置罚款比率。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负有完全举证义务。对于未按时申报或缴纳税款、虚假申报等行为的纳税人,采取惩戒措施。例如对虚假填报扣除和抵免项目的纳税人,一定期限内不得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和抵免;违法情节严重的,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予以惩戒等。
2.实施分级分类退税审核管理。退税管理是个人所得税汇算工作的关键环节。鉴于涉及退税的纳税人数量较多,可以在受理退税申请时依据纳税人信用等级的不同,对退税审核所需资料实行差异化管理,以提高退税效率。即信用等级较高的纳税人可以免于提供证明材料,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信用等级一般的纳税人仅需提供证明自身收入及财产的声明类材料;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除提供自身收入及财产的声明类材料以外,还需要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等其他佐证材料。
3.加强高净值高收入人群管理。为减少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能、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我国应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到税收风险或税款集中度高的自然人纳税人群体。在高收入人群的设定标准上,可以按照操作简便、容易识别的原则设置净资产额、收支额等界定指标。对于符合高收入标准的大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群体,由大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个人及其所属企业的“一站式”监管。对其他高收入人群,设置自然人管理机构负责个人所得税管理,并与外汇、银行、保险、证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掌握个人财产、大额捐赠、大额费用支出、境外收入等信息变化,精准识别高净值纳税人,及时发现税收风险并予以应对。
(四)健全多元化个人所得税服务体系
1.加强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在首轮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工作中,虽然税务部门做了大量的宣传辅导工作,但距离人人懂政策、会操作的期望还存在一定差距。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量庞大的现实,税务部门需要不断丰富政策宣传内容和途径,以进一步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不断拓宽宣传渠道,将个人所得税政策写入课本,使我国公民从学生时代就系好履行依法纳税的第一粒“扣子”。
2.推广普及网上办税。以税收大数据、智慧税务等信息技术为依托,优化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中扣缴客户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个人所得税APP端的办税功能,积极引导纳税人网上办税,实现由“人人对话”向“人机对话”转变。在汇算工作前期,精准推送预扣预缴信息,降低纳税人误填误报的比例。在汇算工作中,通过WEB端和APP端为纳税人提供表样服务、预填服务、风险提醒服务,使更多纳税人能够独立办税。在汇算工作完成后,及时准确评估申报情况,进行必要的反馈和告知。
3.优化退税服务措施。可以与人民银行等部门协作,构建高效便捷的退税机制。拓展银联等第三方支付,对一定数额以下的退税采用电子审核的简易退税流程,实行即办即退。可以借鉴新西兰等国经验,进一步丰富退税形式,除了直接退回本人银行账户外,还可选择用于缴纳本人下一年度预扣税,或者用于缴纳其他税种的税款等。
4.鼓励发展税务中介服务。建议鼓励推动税务中介机构发展,形成社会化、普及化的税务中介服务体系。可以充分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对税务中介业务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例如对居民通过税务中介机构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其支付给税务中介机构的费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四、对自然人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若干思考
(一)聚焦社会改革,维护公平正义
1.强调“德法并治”。立足我国国情和税情,逐步实现自然人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初期突出“德治”为主的基础作用,形成“自治为先,信用管税”的“德治”格局。在不断完善自然人税制、征管制度等法治建设的基础上,突出“德法并治”,推动自然人税收治理体系现代化。
2.优化治理格局。在当前我国转变政府行政理念、构建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的背景下,税务部门对自然人税收征管格局应逐渐向“前置管理”(比如推行预评估制度、预填报制度等)发展,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模式作为自然人税收治理体系的根基,实现纳税人自觉遵从。
文章来源:《国际税收》 网址: http://www.gjsszz.cn/zonghexinwen/2020/1107/3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