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制度国际比较与自然人税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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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摘要】(四)从纳税遵从法律设计和管理方式审视,完备严厉的惩戒措施不可或缺 1.滞纳金和罚款规定详尽。各国为督促自然人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均采取较为严厉
(四)从纳税遵从法律设计和管理方式审视,完备严厉的惩戒措施不可或缺
1.滞纳金和罚款规定详尽。各国为督促自然人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均采取较为严厉的惩戒措施。以美国为例,其规定较为细致。一是一般性滞纳金及罚款。未按时缴纳税款的滞纳金为所欠税款×0.08%×滞纳天数,比率根据市场利率进行调整;未按时缴纳税款的罚款为所欠税款×0.5%×滞纳月份数,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最多征收所欠税款的25%;延迟申报的罚款为所欠税款×5%×延迟申报月份数,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最多征收所欠税款的25%,若是故意延迟申报,罚款为每月15%,最多征收所欠税款的75%。二是对错误申报和虚假申报处以额外罚款。错误申报的罚款为应纳税款的20%或40%;对于不真实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将被处以5000美元的固定罚款;对于欺骗性的虚假申报,罚款为所欠税款的75%;纳税人虚假申请税前扣除或抵免的,10年内不得再申请该项扣除或抵免;纳税人虚假报税逃税的,将面临5年以下监禁或2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二者并罚。
2.税务部门有权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根据美国法律规定,IRS可以以征税目的没收、变卖个人财产抵税,例如汽车、船、房子,也可以从工资、退休金账户、股息、银行账户、租金收入、应收账款、佣金等收入中扣款,以支付税款。日本对于不履行申报义务的纳税人加收“无申报加算税”,应纳税额在50万日元(含)以下,“无申报加算税”按应纳税额的15%计算;应纳税额超过50万日元的部分,“无申报加算税”按应纳税额的20%计算。
综上,国外汇算制度设计和征管方式与其税收环境相适应,我国也应结合国情和税情,进一步优化汇算制度,提升税收征管水平。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制度的建议
(一)优化相关制度设计
1.完善基本操作流程。适时完善汇算工作的操作流程,针对纳税人年度内变更工作单位和地点,不同地区的税务部门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数据共享共通,如何确定纳税人申报地点等事项,以及“扣缴单位没有扣缴的收入自行申报后是否需要补税”等基层税务部门在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制定全国统一的操作规范,为今后汇算工作提供政策指引。
2.扩大综合所得范围。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下,存在由于收入金额相同但收入结构不同,出现应退(补)税额不同的情形,导致部分纳税人“税感”不同。针对这一问题可以考虑进一步调整汇算范围,将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逐步纳入综合所得,让“公平惠民”更进一步。
3.调整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我国现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为实行家庭课税制提供了有利条件。建议逐步推行家庭申报制,以夫妻为申报主体,更好地兼顾家庭实际收入与负担情况,更加体现出税收公平原则。此外,借鉴国外非居民税收征管经验,对非居民个人也引入年度汇算机制,允许其进行年度汇算申报,并进一步明确申报程序。
(二)完善费用扣除制度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考虑通货膨胀因素,逐步实现费用扣除指数化。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大部分费用扣除项目都采用固定数额的扣除标准,相对简单、易于操作,但未考虑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差异等问题。建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国务院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构建灵活的扣除机制。例如采用税收指数化,实行每年浮动的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自动消除通货膨胀对实际应纳税额的影响,切实化解通货膨胀对中低收入者造成的税收负担。
2.立足国家发展战略,加大科技进步优惠政策的广度和力度。为鼓励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建议对个人获得的政府、企业、非营利性机构(组织)颁发的科技进步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科研人员取得的科研课题资助经费、研发补助(补贴),个人科技研发投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减征个人所得税。
3.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弱势群体的个人所得税抵扣政策。与西方国家以政府赡养、社会赡养为主的情况不同,我国子女负责赡养老人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建议充分考虑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发展趋势,完善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抵扣政策。对老人年龄段和收入水平进行细致划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赡养负担。此外,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也应考虑更加细致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在税前扣除和抵免等方面给予较其他群体幅度更大的优惠,更好地弘扬公俗良序。
文章来源:《国际税收》 网址: http://www.gjsszz.cn/zonghexinwen/2020/1107/3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