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税的推行对我国的启示基于欧美国家对数字(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三)保护本国数字产业 据统计,全球前二十的互联网公司全部来自美国和中国,相比之下,支持征收数字税国家的数字产业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在欧洲
(三)保护本国数字产业
据统计,全球前二十的互联网公司全部来自美国和中国,相比之下,支持征收数字税国家的数字产业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在欧洲市场,美国数字企业占据主导地位,谷歌、亚马逊、脸书分别是欧洲搜索引擎、电商服务和社交媒体服务的主要提供者。这些数字产业巨头挤占了欧洲市场上大量的资源和消费者,对各国经济的影响力不断增强。欧洲各国在颁布数字税提案时,存在保护本国缺乏竞争力的数字产业的主观原因。
(四)提升市场监管水平
长期以来,美国对数字企业一直坚持审慎的监管方式,而欧洲则将监管重点放在审查大型数字平台经营者集中案件上,查处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并处以大额罚款。数字税的推行要求对数字企业的资金动向、数据流向、运营方式等进行溯源调查,这有利于提升数字经济市场的监管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遏制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三、反对数字税的征收的动因
(一)数据服务公司实际税率并不低
欧盟征收数字税的首要原因是,认为数字公司的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传统企业,为实现税负公平、解决财政扭曲而对数字公司总收入征收数字税。然而,如表2所示,欧洲国际政治经济中心的分析报告指出,数字企业的平均有效税率并未如欧盟委员会所述,存在明显低于传统企业的情况。
两者公布的数据存在差异的原因是,欧盟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是基于传统与数字商业模式假设作出的不当分析。相比之下,欧洲国际政治中心的数据基于真实的行业数据,涵盖众多大型跨国数字服务公司和数字集团公司,数据反映了近五年的平均税率,更加可靠。
表2 欧盟内国际商业活动的有效税率欧洲国际政治经济中心得到的有效税率(%)传统企业 23.2 27.1数字企业 9.5 29.1欧盟宣称的有效税率(%)
(二)数字税属于歧视性税种
一方面,数字税是针对数字经济单一部门的税收政策,存在部门歧视性,不利于创造平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美国在公开反对征收数字税时指出,数字税的征收违背了税收协定。长期以来,美国走在数字经济发展的前端,世界大型的数字公司大部分来自美国。欧盟与英国等制定的数字税方案存在贸易保护嫌疑,牺牲美国企业的利益,保护本国中小企业和零售业的发展,这也说明数字税具有地域歧视性。美国对此提出抗议,与数字服务相关联的国际贸易往来将会受到影响。
(三)数字税征收效率低下,不利于激励数字经济的发展
数字产业作为当下众多国家的潜导产业,目前正处于明显的上升期和极佳的发展阶段,应得到国家政府的政策支持,享受税收优惠。而数字税的计税基础是营业收入而非无形资产投资创造的增值部分,这相当于是一种营业税,存在低效、不公平的显著缺点,因此许多国家早已废止营业税。对数字公司征收服务税,必定导致边际利润较低的公司承受过重的税收负担,可能促使部分数字公司为降低成本支出而抑制公司规模的扩大,保持营业收入处于征税起点之下。这从数字经济的总体发展来看,无疑是不利的。
(四)其他原因
除了上述三点,反对征税数字税还有以下原因。第一,数字税的制定不符合税收中性、征收简单的原则;第二,数字税加重的税负最终也会通过提升数字服务的价格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抑制数字服务类的消费,不利于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第三,数字经济不仅涉及数字企业,部分传统企业可能会因借助互联网发展而被纳入数字税征税范围。
四、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已难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针对数字企业制定相应的税收规则势在必行。同时,我国应当对欧美国家数字税征收的态度差异,及征收与反征收的动因分析进行思考,吸取上述国家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对数字经济税收制度、管理办法以及改革道路进行新的思考。
(一)我国推行数字税存在一定问题
美国等国对现颁布的数字税方案提出质疑恰恰说明了推行数字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关于数字税的推行,我国可能遇到的困难有以下两点。第一,难以界定数字业务的价值。数字经济交易的虚拟性、隐蔽性、高附加性、无国界性等特点,导致数字服务行为的价值难以准确衡量。第二,数字税的征收可能挫伤大型科技企业来华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推进国际经济交流和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今后,我国的数字税研究与设计中,应深入思考并妥善处理上述问题,这对顺利推行数字税,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税负公平具有重大意义。
文章来源:《国际税收》 网址: http://www.gjsszz.cn/qikandaodu/2021/0223/4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