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下常设机构标准面临的挑战和应对措施(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4)数据有可能是在一个国家收集,而在另一个国家进行分析处理,抑或是利用云计算技术存储分析,如何确定数据处理的发生地,以及如何把利润分配到各
(4)数据有可能是在一个国家收集,而在另一个国家进行分析处理,抑或是利用云计算技术存储分析,如何确定数据处理的发生地,以及如何把利润分配到各个国家的实体机构,也挑战着税收实践。
三、应对措施
(一)修改常设机构定义,与税收协定保持一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所指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是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常设机构,但两者定义存在较大差别,其认定要素也有所区别。我国税法规定的“机构、场所”所从事的营业活动没有准备性或辅助性条件的限制,使得我国税法规定的“机构、场所”范围大于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常设机构,使得外国企业更倾向于将其在我国设立的机构解释为“机构、场所”而非“常设机构”,以便适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非居民纳税人管理,这为跨国企业进行逃避税活动留下了漏洞,不利于税务部门对常设机构的税收征管。建议从国内立法层面出发,修改我国税法中有关“机构、场所”的定义和条款,与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常设机构保持一致,保证税法的确定性。
(二)寻求双边或区域合作。在当前的国际环境大背景下,由于不同国家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在短时间内很难就新的常设机构原则达成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因此,对于当前作为数字经济输入大国的中国而言,我们可以试图尝试与一些发展中国家进行双边或者区域的合作来寻求常设机构原则改革的突破口。
一般而言,这些发展中国家都是数字经济的输入国,因而与我国的税收利益相一致,能够更容易地就常设机构原则的改革方案达成共识。
在与众多发展中国家展开合作的同时,我国还应积极与发达国家商讨合适的改革方案。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协调和平衡数字经济下居民国和来源地国之间的税收管辖权。
此外,我国应当继续积极与世界范围内倡导反避税的国家和组织开展合作,加大情报交换的力度,简化情报交换的工作流程。
通过国际间的更广泛的合作,进而更好地识别和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行为,营造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我国可以积极探索双边合作和区域合作,通过双边或多边税收协议来寻求常设机构规则的改革突破口,推动国际社会形成统一的常设机构规则。
同时,也要积极地与发达国家展开磋商,将我国数字经济市场发展迅速、规模相对较小的特点与发达国家关于常设机构的先进经验相结合,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常设机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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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际税收》 网址: http://www.gjsszz.cn/qikandaodu/2021/0223/4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