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创造地征税原则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的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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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摘要】因此,传统的“来源地-居民地”二分的体系面临危机,其中最受直接冲击的是传统的来源国。数字经济活动的显著特点是虚拟化、网络化,这使得所有的
因此,传统的“来源地-居民地”二分的体系面临危机,其中最受直接冲击的是传统的来源国。数字经济活动的显著特点是虚拟化、网络化,这使得所有的经济活动过程都被编码化为信息流,失去了物理属性,导致无法在现实世界中为这一经济活动锚定地理位置。因此,经济活动发生地根本上无法调整跨境数字交易活动。根据BEPS 的措辞,价值创造地原则将成为恢复市场国征税管辖权最为关键的选择。这意味着价值创造地必须通过某种方式与市场国链接起来,从而将数字化企业的部分利润归属于市场管辖区。
OECD 将价值创造作为税收权利正当性和分配的首要原则,当前落后的国际税收制度与不断发展的数字经济现实的错配导致了数字服务市场所在国的税收主权利益受到持续挑战,同时也造成了传统实体企业与高度数字化企业之间的竞争被扭曲,使得在同一竞争市场存在不合理的税收差别待遇,这也根本上有违税收中性原则。
4.2 对什么征税:数据和用户参与
数据本身已经成为一种除土地、资本、劳动力以外的新型生产要素。在计算机与网络数字化技术广泛普及的当代商业社会中,收集、管理、利用数据,挖掘数据背后的知识与信息价值是企业竞争力提升的重要一环。数据则往往来源于用户本身,用户在一系列网络活动中所留下的各种各样数字足迹与个人信息,都会成为用户画像的重要原料。用户近乎于“无意识的员工”,其“自由劳动”为公司的价值创造提供有意义的输入。因此,强调数据或用户的来源国对企业价值创造有显著的价值贡献,可以在现有的国际税收制度框架下,使市场国对高度数字化企业的利润拥有一定的税收权利主张。这一点集中体现在一些特殊的数字化瓶体,如脸书、谷歌、优步等。这些公司往往涉及复杂的跨国征税难题,它们所提供的服务往往面向一个具有庞大用户的市场,但并未在用户所在国有可以据以征税的物理性存在。
用户的价值创造也成为部分国家对数字化企业利润征税的重要理论依据,如英国财政部于2018年所发布的《公司税与数字经济:立场文件更新》报告中指出,国际税收框架的基本原则是,企业利润应在其创造价值的国家征税。用户参与是某些数字平台企业重要的价值驱动因素,这是许多企业在数字领域取得成功的基础。欧盟在《2018年关于制定显著数字存在的企业税收相关规则的理事会指令》中也提及,新的数字常设机构规则也应考虑到用户对价值创造过程的贡献。从现有的国际文件与各国的官方报告来看,数据和用户参与的税收价值日益受到重视。
5 结论
价值创造地征税原则是G20/OECD 的一项重要税收理论创新,但这一课税原理是否能够切实有效地指导未来税收条约的修改与解释仍然有待观察。价值创造尽管存在较多的问题,但它仍然有效指明了未来改革前进的方向。数字经济对全球经济与商业格局的重塑迫切需要当下国际税收制度作出回应,价值创造地征税原则主张通过数据和用户参与的方式将征税权重新分配回市场所在国手中,至少符合当前各界对价值创造的最低共识,也是目前现实可行的重要路径。
【1】廖益新.应对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法律秩序的挑战[J].国际税收,2015(03):20-25.
【2】David Tax Reform and “Value Creation”:Towards Unfettered Diagonal Re -allocation across the Global Inequality Chain[J].Account Econ Law,2017.
【3】Jinyan Li, Nathan Jin Bao, and Huaning (Christina) Li.Value Creation: A Constant Principle in a Changing World of International Taxation [J].Canadian tax journal / Revue fiscale canadienne,2019(67):4.
文章来源:《国际税收》 网址: http://www.gjsszz.cn/qikandaodu/2021/0223/486.html